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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7-06-02 点击:810

 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是运输工区斜巷运输人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3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驱动装置、拖绳装置、乘人器、迂回轮装置、张紧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控装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4条  在乘人装置运行的过程中,要随时注意乘人装置的运行状况,若发现乘人装置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乘人装置运行,待查明原因并使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乘人装置运行。
        第5条  操作人员必须提醒准备乘坐的人员,要等乘人装置运行平稳后方可乘坐。
        第6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格执行除维修人员外严禁任何人员在行人斜巷行走或做其它工作的制度,
        第7条  监督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
        不得超过200N,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人违反时司机要立即制止。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维持架空乘人装置现场秩序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架空乘人装置乘坐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提醒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控制乘坐人员相互之间的距离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不得超过20kg。所带物品不得拖地运行监督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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